人力资源开发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1.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
2.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3.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
4.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权限下放
(一)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1.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2.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3.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4.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
(二)科技管理权限下放
1.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2.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3.项目过程管理权
公务员奖励条件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公务员奖励种类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 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