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
责令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
4.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6.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
(1)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3)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
一、劳动监察的属性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1.形式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责令用 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许可证。
2.处罚方式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三、劳动监察的实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四、劳动监察程序
1.立案。
2.调查。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
4.告知。
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