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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考试-劳动关系考点解析

日期:2023-03-30 10:52: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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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

考点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1.劳动者 

(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用(录用)的人员,不包括自雇用者(创业者); 

(2)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 

(3)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 

(4)劳动者仅限定在国家劳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2.工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而设立的组织。设立工会的主要目标是为工会成 员争取利益和价值。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 具有法定用人资格,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 

(1)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2)个体经济组织:雇工 7 人以下(含 7 人)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原“民办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 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5)事业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6)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雇主组织 由雇主依法组成的组织,通过群体优势同工会组织抗衡,最终促进并维护每个雇主成员的具体利益。包括行业协会、地区协会以及国家级雇主联合会等。作用: 

(1)参与集体谈判。 

2)参与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

3)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向其成员提供法律服务。

4)通过雇主组织的培训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培训 


5.政府 

(1)劳动关系规制者。 

(2)劳动关系运行监督者。 

(3)劳动争议重要调解仲裁者。 

(4)劳动关系重大冲突控制者。 

(5)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和机制建设的推动者。 


考点二:员工申诉管理 

(—)员工申诉的范围 

1.因现行制度、规章、办法或措施未尽事宜或执行的疏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2.对绩效考评及奖惩的决定有异议,且有具体证明的。 

3.对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有异议的。 

4.对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异议的。 

5.认为受到上级或同事违法、滥用职权或不当行为对待,侵犯其权益或影响其正常工作的。 

6.认为职务升迁或工作调派处置不当而影响其权益的。 

7.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项。 


(二)员工申诉管理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明晰原则 

4.及时原则 

5.反馈原则 

6.保密原则 


(三)解决员工申诉的方法 

(1)调查原因; 

(2)了解真相,做出解释; 

(3)对困境和苦恼理解和同情; 

(4)申诉辅导,让员工了解申诉制度建立目的意义; 

(5)帮助员工消除顾虑,解决问题。